Q: 2020年9月1到職,預計在2023年9月5號職,提早20天的話我是需要在8月16預告
的。
因為在預告期內的9月1日剛好滿三年,理應是有14天特休的。
我想請問的是若公司在8月31要求我提早職的話
1.要求勞工提前離職是否也需付該時間(至9月5日)的酬勞(薪資)?
2 特休是否也會被併計算成薪資給我呢?
謝謝
A:
您好:
1.公司要求您提早離職,相當於拒絕您於9/1~9/5提供之勞務,依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公司仍應給付您該段期間之薪水。
2.是,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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