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是美髮店的老闆,並且開分店:
1.如果甲方(老闆)開分店,提議出資讓乙方(我)擔任股東之一,並讓乙方簽署本票,但甲方並未讓乙方簽署股東合約,以法律上乙方是否已是股東?又或是單純欠款?
2.依上述,甲方依本票來向乙方索取欠款時,乙方以為自己是股東,便依每個月分期來做還款,從簽署到還款的過程中,乙方並未拿到本票上的金額之現金,只是單方面做欠款的支付,若當今乙方離職,是否可以要回這筆錢呢?
3.依上述,甲方若以乙方是股東為由,在乙方提出離職的同時提出分擔公司虧損之股份比(例:持有股份2.5% =賠償虧損之2.5% ),乙方是否需要負擔此費用?
4.依上述,若乙方支付虧損金額及股份欠款的方式為現金支付,並且沒有留下證據,會建議用什麼方式來證明自己有還這筆錢?
A:
1. 甲乙雙方並未簽署股東合約,乙方在法律上應非股東:
(1)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之規定,股東指「依公司章程所定,對公司有出資義務,並享有盈餘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等權利之人。」因此,成為股東必須具備「出資義務、權利義務」。
(2)依據您提供的資訊,雖然乙方簽署本票,但甲方並未讓乙方簽署股東合約,因此乙方並未履行出資義務;此外,乙方也未享有盈餘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等權利。因此,乙方在法律上並非股東。
(3)依據您的描述,甲乙雙方間是由甲方開設分店,並由乙方簽本票出資,因此要分辨雙方的關係,應從當初乙方出資時的目的區分,雙方可能關係為「顯名合夥(民法第667條第1項)、隱名合夥(民法第700條)或合資」,前者指雙方互相約定出資以共同經營事業,後兩者則指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的事業出資。
2. 乙方支付欠款,若是基於前述關係(顯名合夥、隱名合夥或合資)而簽署本票產生的義務,則此義務與離職沒有直接關係,不會因為乙方離職而影響該付款義務,因此,若乙方想要取回該款項,除雙方當初對於分配盈餘有特別約定外,應看乙方有無退夥、撤資的意思,以下分別描述:
(1)若乙方具退夥意思,適用於顯名合夥、隱名合夥情形:
關於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可參照民法第689條1項,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參考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
此時,在乙方退夥時,要根據合夥財產狀況的結算,在合夥財產未虧損的情形下,請求甲方返還出資額。
(2)若乙方具撤資意思,適用於合資情形:
合資契約與合夥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惟兩者之差異僅在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參考最高法院民事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因此,參考上述民法689條1項關於退夥之規定,於乙方退夥時,也需根據合夥財產狀況的結算,在合資財產未虧損的情形下,請求甲方返還出資額。
3. 若在甲乙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雙方關係若是顯名合夥,由於顯名合夥事業的盈虧,會由合夥人共同負帶連責任,因此乙方在退夥時需要以自己的財產,連帶或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虧損;若是隱名合夥,乙方須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虧損;若是合資關係,乙方應不須分擔損失。但若雙方在出資時有特別約定是否分擔損失,應以特別約定的方式為準。
4.若乙方現金支付當下並未留下證據,建議可以依以下方式證明自己已履行付款義務:
(1)與甲方的聊天、通訊記錄,可證明乙方與甲方之間有欠款或分擔虧損的紀錄。
(2)乙方支付款項的銀行交易紀錄、收據或支出明細,包括銀行交易記錄、支票、轉帳證明、電子郵件通訊或任何其他可以證明支付金額及日期的文件。
(3) 可證明乙方支付款項事實的目擊證人等。
以上,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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