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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販售規範 未登入販售


何OO 發問於 2023-08-1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香港蝦皮賣家透過台灣蝦皮販售國外進口無中文標籤化妝品,現今台灣法律不是要登入加標籤才能販售,這樣香港賣家透過台灣蝦皮,請問這樣子有什麼法律責任嗎?謝謝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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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回答如下:

就您所提及之化妝品無中文標籤問題,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依您所述商品為化妝品,需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2項,化妝品之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等,除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外,皆應以中文標示之。

若觸犯上開法律,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7條第1項第4款 、第18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1項第7款,主管機關將通知販賣業者,並回收市售違規產品;若認定有害衛生安全,得沒入銷毀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情形,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且被撤銷或廢止者,1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7 條第1項第4款:「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第1項第4款:「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7款:「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第2項:「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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