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問題敘述:7/27雇主徐小姐帶印傭及孫子孫女到旅宿度假,晚上10點多印傭洗澡後將玻璃打開時,疑似開錯方向,玻璃門破裂導致受傷,當天至急診室做傷口縫合處理。7/28旅客退房返家在家觀察。7/28有請保險公司和雇主聯繫,雇主說等拆線再說。8/11我和雇主聯絡,雇主說尚未拆線,但要求我司需要先支付3份薪水,針對雇主徐小姐要求,我司有疑慮其要求之合理性,所以想尋求法律上的意見與協助
A:
您好,依消保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故貴公司是否應負責,應考量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不具安全性,有關賠償賠償部分,按消保法第1條第1項揭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復於同條第2項規定「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消保法乃屬民法之特別法,並以民法為其補充法。因消保法第7條第3項前段係特殊形態之侵權行為類型,因此消費者因消費事故受傷而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時,依上開消保法第1條第2項補充法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規定,是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因同法並未規定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自應適用前開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因此如對方受傷3個月無法工作,請求薪資損害,應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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