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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歇業調動員工

公司歇業調動員工


董OO 發問於 2023-08-11 | 桃園 | 水電燃氣業

Q: 你好!我是一間大企業員工,近期工廠因客戶停業,造成公司營業虧損也有計畫歇業停止虧損。
公司規劃將現有員工分配至其他相關廠區上班,但工作地點距離現址超過50公里以上,也無提出其他交通及租屋補貼,績效獎金也可能不如現狀,工作性質也與現狀不符,常日班轉成需配合輪班,以上不利勞工生活現狀,但公司堅持員工到職已簽署配合企業調動同意書,是否只能配合公司分配,無法提出公司資遣申請。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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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而所謂「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中,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所以目前有爭執的話,仍須由法院裁判。
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由於僱主一般比勞工強勢,故勞動基準法立法目的在保障弱勢勞工,故縱使您同意調職,僱主仍不得違反上開調職的規定。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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