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七月因跟公司提及上半年業績獎金等事宜,老闆將我和主管資遣,並且口頭承諾會支付我們兩個一人15萬上半年獎金(照原計算機智會多很多),我們也同意此金額並且即可離開工作崗位,但收到最後一筆薪資時,公司仍未支付獎金,請問是否有法源可請公司支付?
A:
您好,
關於獎金之發放,此部分應視公司是否為了改善員工生活而給予與工作無關的補助、獎勵,而屬於恩惠性給予(可參考勞動部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若屬於恩惠性給予且無相關業務辦法規範(建議審閱公司相關獎金發給規則,或是需要書面相關證據),則較難請求公司必須發給。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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