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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虧損股東需要拿錢補嗎?


林OO 發問於 2023-08-09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和人有合股做生意(有限公司)
公司資本額為200萬
公司目前處於虧損50萬左右
大股東要公司再增加150萬
我股份40%
大股東為60% (為負責人管帳戶者)

股東要求我要我賣出30% 的股份來增資公司的虧損
要求我30% 賣給新加入的新股東
但所賣出的錢必須得全數入公司
大股東也會同時補60% 的增資
我也需再補剩餘10% 增資
但公司虧損並無這麼多
多出增資的部分會用於公司的流動資金
但我之後的分利只有10%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如果我不同意這樣做法
他明確告知我不支付公司任何員工薪資和消費者所訂購商品及廠商欠款
這樣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我們有簽契約第四條
本公司帳務管理及營業所需費用由甲方(大股東)負責
扣除公司所以管銷費用後由甲方(大股東) 乙方(我)雙方個按比例分配,如有虧損一同上列比例分攤
(上列比例就是我們各自股份比例分攤)

還是公司虧損部分我能用我的40% 來做稀釋股份呢?
不需要再額外拿出錢?
那是要如何計算稀釋股份呢?

公司負責人如申請破產
那公司員工的薪水該如何處理?
他名下還有兩間正常營運的公司
是否會凍結他其他公司資產來支付薪水及欠款呢?
員工該如何求償薪資?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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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規定
第 98 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第 99-1 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第 100 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依您所述,您所成立者既為有限公司,則股東所負責任即以最初之股份為限。
但公司經營中,如負債大過資產而又無其他資金因應,則公司必須進行破產、解散、清算等程序。
目前看來另一位股東想再籌資繼續經營,若係增資則依股權比例由原股東出資,故您可考慮是否再給付60萬股款(150*0.4),而不是出售股份。當然因為公司是虧損,原有30%股份是否仍有原面額之價值或高於原面額,仍須由您自行考量。

另外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不同公司互不影響,有限公司虧損既無法另外向股東要求,自然無權向其他公司要求。員工可先向各縣市勞工局請求調解,再視後續情況而定。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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