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敝團隊希望建立一個網路平台app,給予用戶自由媒合出遊、吃飯、運動的服務,也因此會有讓用戶之間評分的機制,來維持用戶的素質;敝團隊主要營收方式會是接業配廣告,以及在用戶媒合成行時收取一些費用。
2. 故想請問在商標申請上,除了38類跟42類外,我們有需要申請第9類商標嗎? 據說第九類主要針對下載即要求付費的軟體,這是否表示我們不需要申請之?
3. 承上,我們有用戶評分機制,類似Google Map上的餐廳評分,想請問這樣需要申請第35類商標嗎?
A:
您好,
因申請商標送件後內容不得變更增列,申請後商標權長達10年, 而商標權到期後可申請延展,延展僅為註冊後商標權期間的延長,其經註冊取得的權利範圍並無不同,仍受註冊後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能變更的限制。
各類別的標題、組群或小類組名稱,僅係概括表示該類別、組群或小類組所屬商品或服務的可能範圍,若以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提出申請者,僅以該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所指出或清楚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為限,而非及於全類、全組群或全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類別目錄第 35 類:廣告;企業管理,組織及經營;辦公事務。注釋:本類主要包括涉及工商企業的商業管理、營運、組織與經營以及廣告、行銷與促銷服務。依分類之目的,商品的銷售不視為一種服務。故貴公司之網路平台app有廣告性質得申請第35類。
另網路app與第九類不同,既未符合即不須申請。
參見第 9 類:科學、研究、導航、測量、攝影、電影、視聽、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測、測試、檢查、救生和教學裝置及儀器;電力分配或使用之傳導、切換、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
用裝置及儀器;聲音、影像或資料之記錄、傳送、複製或處理用裝置及儀器;已錄和可下
載之媒體、電腦軟體、空白數位或類比錄製及儲存媒體;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收銀
機、計算裝置;電腦和電腦週邊設備;潛水衣、潛水面鏡、潛水用耳塞、潛水及游泳用鼻
夾、潛水手套、潛水用呼吸裝置;滅火裝置。注釋:本類主要包括用於科學或研究目的的裝置和儀器、視聽和資訊科技設備,以及安全和救生設備。
A:
您好,關於商標申請,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申請註冊商標,商標圖樣在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及需求的基礎下,得評估盡量取得較大且完整之權利(近似)布局,亦應注意是否有侵害他人商標之疑慮或有不得註冊事由,包括是否具備識別性、是否與他人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情事。
關於商標應指定使用於何種商品或服務類別,亦應就實際或預計營銷項目審慎考慮,亦即日後是否會有實際使用該商標,而使消費者能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以免商標日後遭智慧局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認定「商標未使用」而依職權或依他人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使該註冊商標向後失其效力。
第9類商品服務包含:網路交際、交友及婚友介紹用行動應用程式性質之可下載軟體;電腦軟體;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手機應用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可下載之應用軟體;可下載之電腦軟體;可下載之電腦程式等。依 貴公司所述業務為網路交友APP下載,應認為屬第9類範圍。
第35類商品服務包含: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張貼廣告;廣告;廣告宣傳;市場調查;市場調查顧問;市場情報服務等。依 貴公司業務包含業配、提供用戶評分等,應認為屬於第35類之範圍。
本所具備智慧財產權專業的資深律師,專精國內外專利/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智慧財產權布局,若 貴團隊有需求,我們亦能就 貴團隊之實際需求提供申請建議。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