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敝人在與朋友嘗試經營一個網路平台,提供網友們透過自行發文媒合後一同玩遊戲的服務。想請教 :
1. 如果網友發文號召他人一起進行有金錢交易的賭博遊戲,如麻將、德州撲克,這樣我們平台會受到刑法268條的懲罰嗎?
2. 又假設如果我們提供單純提供這個媒合服務,但網友事實上都用來聚眾賭博,那這樣我們會構成"聚眾賭博"嗎? 如果此為真,那我們加註說"禁止賭博,經查獲者停權"的字句能幫助我們免責嗎?
A:
您好: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並無場所地點的限制,故關於網路賭博無實際所在的問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賭博網站的經營者有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搧惑他人賭博的行為,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二)加註"禁止賭博,經查獲者停權"之字句能否完全免責,亦要個案認定是否違反犯罪之構成要件。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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