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目前一個外包案件是機構設計的案子(我為甲方),雙方也都有訂定合約
但因本機構設計十分複雜,表訂上會有2次修改機會,時程表示這樣的:
0.甲方付款50% 起始專案
1.乙方針對甲方需求進行設計圖製作
2.乙方產出設計圖並交予甲方核對並修改
3.乙方對於第2項修改後的結果,進行模擬機構的實體產出,並交付乙方測試
4.測試完成後再進行最終設計圖繪製,並產出最終成品
5.甲方付尾款50%
6.乙方交付所有設計檔案以及最終成品於甲方
7.甲方有60天的時間針對乙方交付的最終成品測試,若與合約書規格不符可在60天內提出修改,超出期限後即結束專案
目前的狀況是0~2點都順利完成,但是當甲方要求乙方進行第三點時,乙方直接跳到第四點,並產出最終成品。
並向甲方說若要拿到成品進行測試則須先交付50% 尾款。
甲方一時不查,將尾款會予乙方,此時乙方交付最終成品於甲方後,並自行開始進行60天到計時(第7點)
導致甲方因為沒有進行第3點的第二次測試,而直接拿到最終成品。所以發現很多不符規格書的瑕疵,也因此測試時間拉長到超過60天後才向乙方提出修改,而乙方因本案超出他的預想時程太多,且甲方超出60天而拒絕修改。
想請問律師:
1.我方(甲方) 目前拿到的設計檔案與最終成品皆俱有許多瑕疵,因為沒有進行第3點(也就是第二次修改),直接跳到4~7點,所以其中瑕疵很多。請問是否我可就第3點要求乙方進行產品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檔案延續到第4.6點,這樣我拿到的檔案及成品才是正確的。
2.若乙方堅持不修改,有什麼方法可以應對呢??
3.甲方從沒有口頭或書面給乙方本案完結的答覆,是否本約仍未完成呢??
4乙方於第2點進行後就直接要求甲方付尾款,不給就無法拿實體進行測試,請問這部分有什麼罰則嗎?
麻煩律師再撥空回答了,感激不盡!!
A:
通常於爭議發生時,會先審閱雙方合約內容,以您所提供之資訊甲乙雙方應係成立所謂承攬契約,而實務上針對承攬通常會約定承攬人之保固義務,故本件還需確認雙方是否有針對工作物交付後之保固進行約定,倘若合約均無約定,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及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因此原則上承攬人尚須付瑕疵擔保責任,而本件是否能向乙方主張,證據資料是否充足,還需進一步確認。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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