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前幾天接到貸款電話,被告知遭親人用我與媽媽的名義去簽屬本票,並告知要求還款
但我與媽媽並未簽名,也未曾接到電話,純遭單方面被簽屬
目前已知該親人已涉嫌偽造文書的部分,且人也都連絡不上,直接搞消失了
主要想了解我與媽媽會有什麼相關法律責任嗎?或是需要做什麼措施比較妥當?
A:
您好,
為了避免日後您與母親負擔貸款責任,建議應對該親人涉嫌偽造文書提告,以證明二位的無辜。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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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依照本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冒名之人既然並未親自簽署本票,亦未授權他人以自己之名義簽發本票,即毋庸負擔發票人責任。惟若將來有人持該冒名之本票請求付款時,由於該票據並非由本人所簽發,故此時該遭冒名之人則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確保自己之權益、排除發票人之責任,並予敘明。
因此,本件既該本票並非由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母親所簽發者,而係遭到其他親人冒名簽署,自無庸為該本票負責。不過仍建議您對該冒名偽簽者提起刑事告訴以保障您權利。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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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您與您母親是遭到他人偽造本票,而未來執票人若以該本票向您與您母親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當下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且若遭強制執行時應提出訴訟後旋即依同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藉此停止強制執行,以免有不測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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