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貴司使用含有知名人物的照片來當產品示意圖,是否會侵害商標權,需檢視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綜合考量圖片的配置、字體大小、顏色和設計是不是特別顯著而讓消費者誤認商品的來源,以及有沒有攀附對方商譽的意圖,並依據各種主、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責任,甚至可能有刑責。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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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覆如下:
1.是否侵害商標權:
如果您所使用的娃娃中有品牌註冊商標,但您並非將那個已經註冊的品牌商標作為"商標"來使用,那麼原則上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您並不是想用那個有商標的娃娃標示您的服務或商品的來源或品質,那麼並不屬於商標的使用,且有商標權耗盡原則,故並不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5條第1項: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商標法第36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2.是否侵害著作權:
首先,品牌知名角色娃娃,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的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之著作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亦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迪士尼)。而您拍攝娃娃照片並上傳到網路上的行為,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等問題,有可能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3條: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以上為根據您的敘述所做的簡覆,實際情形依具體個案會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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