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董事與監事,我是原來的負責人(董事長),經濟部登記上也已經撤下所有董監事,在這種情況下我須要做什麼動作?來保障我沒有後續牽連? 謝謝????
A:
您好,
您既已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而公司也沒有其他董事與監事,已無人為公司負責,一般是由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請求選出臨時管理人。
相關法條如后: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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