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商品網路交易中,請問買家第七天才表示要退貨,但是超過七天後還沒寄出商品,賣家還需要負擔運費嗎?
商品寄出後才給收到後才給予退款,這部分有問題?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及第19條之1:「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規定。
買賣解除契約的猶豫期間是以買家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通知即可行使;賣家可於收到商品後15日內返還買家已支付之價金。
如買家已通知賣家解除契約,賣家已退回款項後,買家卻未將商品寄回,您可委由律師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返還商品,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起訴,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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