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積欠勞健保費用執行署可以對公司名下之車輛設定禁止異動嗎?目前已經有和執行署簽屬分期償還的協議書了
A:
您好,
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因此貴公司分期履行義務未全部履行完畢前,執行署仍得繼續扣押車輛避免脫產。
如認有執行違法或不當,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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