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本票債權人。之前A公司向本公司有借款50萬,約定一個禮拜返還,並由A公司負責人甲開立支票一只為證。
一個禮拜後沒還,提示後跳票得知A公司已變更負責人為乙並非甲,發票人簽章不符,且存款不足而退票。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
1.得否向新公司負責人乙提支付命令?
2.得否向新公司負責人乙提出詐欺之告訴?
A:
您好:
如您所述,A公司向貴公司借款50萬元,約定一個禮拜後返還,並由A公司負責人開立支票一紙,後一個禮拜沒還,提示後跳票得知A公司已變更負責人為乙並非甲,發票人簽章不符,且存款不足而退票,可知該支票應為公司票,而公司變更負責人,公司仍屬同一,並不會改變公司對外之債權、債務關係,故以公司名義開立的支票,公司就必須負責。因此,您可檢附支票及借據等相關資料向A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非對負責人提支付命令。另本件明顯是一般民事糾紛,尚難以刑事詐欺罪相繩,即便有詐欺之犯嫌,票據亦係由甲開立,施用詐術,導致您受有財產損害之人應為甲,而非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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