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掛名公司負責人問題

掛名公司負責人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3-07-15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目前掛名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於上個月宣布公司將解散,請問我該如何自保?這樣的狀況能夠申請失業補助嗎?

股權結構設計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

瀏覽人數:660

A:  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由於本項之規範係針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因此,對於公司掛名負責人而言,要免除公司業務執行時有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時,即必須要能夠證明自己並無任何執行業務之實。惟由於對善意第三人而言,由於形式外觀上並無法知悉是否為掛名或是實際經營者,故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免責會有困難。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本所執業範圍包含國內外各式商業法律規劃架構、公司法務、亦曾服務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一般工程及公共工程、土地案件均有涉略、另亦有堅實團隊處理民刑事、行政等訴訟非訟事務。
若需進一步分析規劃您的案件請至事務所詳談。(02)2700-8857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