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掛名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於上個月宣布公司將解散,請問我該如何自保?這樣的狀況能夠申請失業補助嗎?
A:
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由於本項之規範係針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因此,對於公司掛名負責人而言,要免除公司業務執行時有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時,即必須要能夠證明自己並無任何執行業務之實。惟由於對善意第三人而言,由於形式外觀上並無法知悉是否為掛名或是實際經營者,故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免責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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