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隱名股東未與顯名股東簽訂股權協議書,也無出資行為,只有參與營運,不見得會被視為隱名股東,除非有其他更具體的事證(如:錄音、訊息或電郵、人證等)可以證明其實為隱名股東,且可以證明其持股比例及其他股權協議等內容。
除股東協議或依公司法有任何限制外,顯名股東是可以轉讓股份與第三人(不限隱名股東)。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mail:wchern@omniservice.com.tw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2樓10F之1
★台北車站或中山站,出站5分鐘
★服務無國界,隨時歡迎您!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