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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整工作時間與取消津貼


張OO 發問於 2023-07-14 | 臺中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於某腳踏車公司擔任正式員工,任職年資為3年,公司目前分為 早班、中班、晚班三個班別,當初應徵時為晚班00:00-08:00 薪資為基本底薪加上晚班津貼每日550$,現在因為公司訂單狀況不佳,目前規劃要將近150人晚班撤掉調到沒有夜班津貼的早班08:00-16:00,並告知若無法配合調整就請自己離職,且並不會以資遣方式資遣我們,因為工作時間大調整再加上沒有晚班津貼每個月薪水至少1萬2,請問公司這種作法有違法嗎>-<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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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及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
職務調動需符合法定5原則,另如雇主係因業務緊縮終止勞動契約,依法應給付資遣費用。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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