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貴公司將要解散、清算,並且與該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就此情形,建議貴公司待將該員工因勞動關係可收受之最終金額結算完畢並處理最終之執行金額後,將「貴公司與該員工之勞動關係終止,後續無該員工薪資可繼續供強制執行」、「貴公司將辦理解散、清算」等情形,以書狀陳報予執行法院(法院案號、股別請參照貴公司之前收受之執行命令,書狀可以至各地方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撰寫),貴公司亦得與該員工之債權人聯絡告知狀況。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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