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Fb二手社團買了二手帳篷,商品敘述配件齊全,面交前問過是否有破損, 賣家回覆無破損,才去面交, 面交是在晚上,有攤開帳篷檢查,但沒搭起來,當下發現少兩組紅色營柱, 賣方又回家拿,拿回來看到是缺少的紅色營柱就放入袋子,就現場轉帳給賣家。
過了約快一個月才去露營搭帳篷, 發現帳篷有破損且紅營柱是給錯的, 有聯絡賣方, 他line回覆很久沒用不清楚帳篷狀況, 也主動承諾要退我錢,但後來就一直拖延見面時間,然後開始已讀不回, 到最後直接封鎖我,聯絡不上, 這種情況算得上是詐欺嗎?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警方不會受理報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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