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Q: 今天我跟其他人投資完全沒簽約,但都有匯款記錄跟line的對話記錄,去年6月開始我丟100萬、另一個股東丟50萬、一個乾股沒丟錢說是技術股,所以股份佔比是我53.3% ,另一個股東26.7% 、乾股20% 。
但現在一年過了,我不想繼續了,我是否可以直接跟其他股東告知我要退出,也不願意再出錢,比如說到7/31,店內也因為員工不做了,無法經營下去,等於宣告倒閉,但房租租約是簽我名字(還有4年約),若提議解約,另外兩個股東裝死或不同意的狀況下,這要怎麼辦?謝謝
A:
您好,
有關合夥的退夥,如未定期的合夥,任一個合夥人可以於二個月前聲明退夥,並請求結算。
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如有租約提前解約之違約金也可算入虧損,最後錢有可能都因虧損而拿不回來,就算有餘額,可以拿回的錢不見得原來投資的金額相同。
以下條文供您參考:
民法第686條第1及2項: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民法第689條如下供您參考: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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