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租的權利旅社,東西都房東的,加入一合夥股東,25萬加10萬押金言明經營2年四個月,房東租約到,退股回10萬扣損害賠償餘款退。請問對方很魯,分紅有98萬還要退股金25萬,請問怎麽出來,已過6/30,未再跟房東租任了
A:
民法
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第 695 條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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