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112/4/10在家因高血壓中風送醫治療, 在112/4/10~112/7/15期間預計會把當年度病假/事假/年假休完,仍無法痊癒,請問
1.員工若想申請因病留職停薪(112/7/16~112/12/31),依法令公司可以拒絶嗎?
2.公司若有同意員工申請因病留職停薪(112/7/16~112/12/31),但113/1/1開始員工仍未痊癒繼續請完新年度的病假/事假,那員工還可以申請第二次因病留職停薪嗎?,依法令公司可以拒絶嗎?
3.員工若每年重覆性的把新年度的病假/事假休完再請因病留職停薪, 公司是否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來資遣員工?
4.若公司不同意員工的因病留職停薪且員工也一直沒有辦法來上班(無假可請), 公司是否可以連續三曠解除跟員工的勞動契約?
A:
您好,
勞工請病假天數,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員工半薪的病假天數僅以一年30天為限,超過的部分雇主得不給薪。
如果員工一年30天的病假已經請完,卻還有請病假的需求的話,雇主這邊也可以先與員工協商,以特別休假抵充或是改請事假(事假一年14天,請假期間不給薪)。
若是前述的假別都已經請完,員工卻還必須請假的話,就只能讓員工辦理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要是勞工留職停薪一年後,依舊無法復工、確定不能勝任所負責的工作時,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和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可以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宜發給資遣費。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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