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同仁報名員旅且交訂金,後來申請離職,原先公司不同意離職了再參加員旅,但他諮詢勞工局後,公司最後同意他以離職身份參加員旅,但他卻不願意去,也不簽取消旅遊同意書,反要求旅行社退回全數訂金,現在屆臨開票期限了,請問這樣公司要如何處置?
A:
您好,
參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因此如貴公司員工報名後不參加旅遊,旅行社得依上該標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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