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次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如您所述,您在眼鏡行購買的眼鏡有瑕疵,眼鏡行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您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向其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又依同法第356條第3項規定,您在發現瑕疵後,應即時通知眼鏡行,否則將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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