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前夫用公司(車行)名義向貸款公司借150萬,
當初借款時與負責人還是婚姻關系,
他聲稱需配偶的簽名,
如今巳離婚,請問若負責人無按時償還貸款,
會牽連到我嗎?
A:
您好,關於您是否需要負相關責任,首先應先看您當初簽名哪種文件,以及您在該文件的地位是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而定。
若您是保證人,依據民法739條及第745條,保證人僅於主債務人完全無法償還債務時,才需要替主債務人履行責任。
若您是連帶保證人,由於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具連帶關係,必須「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因此債務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不必先找債務人。
總結上述,主要仍需要看您當初簽名的地位是何者,根據不同地位會有不同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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