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我跟我朋友目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各別此股比例約占1-1.5%
公司這邊是去年5/23設立有限公司,今年6/9變更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我跟我朋友(同上股東)還有另成立商號。我是負責人、他是我的合夥人
我這邊商號是今年的5/8設立。
兩家申請的營業項目部份雷同,財稅營業項目完全不同。
被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告知我們不能去成立商號。
想請問我們有違反競業或是任何相關條款嗎?
我們這麼做會有怎樣的風險?我們實際業務完全不衝突。
感謝您回答!!
A:
於我國公司法中就競業禁止之相關規範,按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次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因此,不論是有限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僅規範董事之競業禁止,而必須取得股東許可後方得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惟並未就股東有競業禁止之條文規範。
但為避免您們之間曾有協議或有任何文件涉及近業禁止的事由建議您準備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