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特休假申請並經核准後是否可以取消或換日期呢?
2.因為員工申請特休假後又經常頻繁的取消或更改日期,請問是否可以於公司請假辦法中限制取消及更改日期的次數上限呢?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可知特別休假為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應給予勞工之休假,特休假之請領屬於勞工之權利,勞工有權決定行使與否。也就是說,勞工向雇主請領特休假時,雇主原則上即應給假,若勞工欲取消或更改日期,亦為勞工之權利。
如您所述,本於前開規定意旨,可知員工申請特休假並經公司核准後,員工仍可以取消或換日期;而針對這問題,並不建議公司在請假辦法中限制員工取消及更改特休日期的次數上限,以免公司違反勞基法,而遭更不利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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