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根據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倘若虧損持續達二分之一時,是否需要每年股東會都要報告呢?
A:
您好,
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如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當然會在股東會提出的財務報表中顯示,因此,每年的股東常會應該都要報告財務狀況,不管賺多少或虧多少,都要向股東報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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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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