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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3年權益詢問

勞動契約3年權益詢問


張OO 發問於 2023-06-27 | 新竹 | 製造業

Q: 您好 :

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有試用期與薪酬約定,其中內文有 "首次合同期限3年,其中試用期 個月"
目前進公司年資未滿2年,現在公司要縮編資遣,想了解我們的權益是甚麼?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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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同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同法第38條第4項本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三、依題意所指,雇主應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資遣,惟需留意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終止契約是對勞工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有其他方式可為,則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

四、倘本件屬於合法資遣,依照您的年資,雇主需給予您20日預告期間,並按比例給付資遣費,此外,接獲預告後,每七日有兩日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如您有特休未休,雇主亦應將未休日數結算折發工資給您。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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