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經營不善,債主私自找人搬走公司庫存貨物抵債,是否合法?
如果因此造成公司庫存帳目不清,被國稅局裁罰時,債主是否有責任?
A:
您好,
一、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強制罪)、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罪)。
二、債權人若以偷竊方式取物,恐涉犯刑法竊盜罪,若為趁人不備之搶奪,強行將債務人所有物品抵債,恐已分別觸犯刑法強制罪及搶奪罪。
三、屆時若遭裁罰,公司可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