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上班中的小巴司機
乙:下班返家途中的機車騎士
初判表顯示甲方為肇事主因乙為次因
目前僅調解過一次且甲方理賠員開出的金額乙方無法接受所以選擇延議,待甲方理賠員重新送審如若金額不變則與甲方及其雇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調解後到現在兩個禮拜甲方理賠員完全不回覆訊息
想請問律師接下來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另外事件發生當下甲方第一時間僅回電其雇用公司派別輛車接走車上乘客並無報警叫救護車,因為機車熄火了所以後續的行車記錄器也沒有相關畫面。事發至今甲方及其雇用公司皆無任何表示慰問、理賠員也是愛理不理的
想請律師除了道德瑕疵之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讓這些人付出代價
謝謝
A:
您好,
一、依題意所指,對方恐涉及下列法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及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建議您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出面協商,如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循民刑事提告程序,以資救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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