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一家新創飲料店目前僅有兩間店面,有創立公司且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
1.員工於5/28提出自願離職且與我方約定6/30為離職日
卻在6/20突然告知只能工作到6/24,原因僅提出為家庭因素
班表已在6/18就已安排好,員工也知情6/25~6/30他還有應上的班
此情況下若員工25號~30號沒有來上班是否算曠職?
入職訓練有簽屬一份同意書,內容包含曠職會扣薪水的部分
又員工於約定的離職日前提出要再更早離職的行為,我方只能接受嗎?或是可以要求該員工遵守原離職日?
入職訓練有簽屬一份同意書,內容包含曠職會扣薪水的部分
2.承上,若該員工只上班到24日,自願離職書應在24日請員工簽署還是30日呢?
A:
您好,
茲回覆所詢問題如下:
一、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意旨揭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是依照該實務見解所示,勞工提出離職不需經由雇主同意,勞工得自行決定離職日。
二、既本件勞工最終決定於6/24離職,勞動契約即於該日終止,無需經由貴司同意,勞工未於6/25至6/30到職不屬曠職,貴司不得扣薪。貴司如於該期間有急迫人力需求,可與該勞工透過勞資協商方式,延後離職日期。
三、如同前述,勞工自願離職書離職日期應填寫6/24。此外,貴司倘因該勞工不當離職而受有損害,可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