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債務人以支票支付債務,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債務人遂提出支付利息方式展期,因本人與債務人是顧客關係,乃答應所求,但未要求其另開支票。現支票已過一年期限,期間債務人仍支付利息,惟今債務人不承認此債務關係。請問本人可否請求法院訴訟確保債權?有勝算?適用何條法律?特此請教,謝謝!
A:
您好,
票據作為給付的工具,一定另有其他原因,例如貨款、借款之類的,所以你可以考慮先寄存證信函催討,若有其他證明,亦可以支票為證據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支票的請求權雖為一年,但票據原因的請求權要看什麼情形而定。
或是你可以直接就債務的部分起訴請求返還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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