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實體店家,客人訂購飲品(已付清)
但客人說要寄放一週後來拿,過了一年後客人才說要拿,當初也有提醒客人要來取貨但一直沒來,飲品早已過期倒掉
客人堅持要拿新的,不然對我們進行提告
有辦法解決嗎?難道店家只能乖乖被告?
A:
您好:
依民法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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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與客戶所約定的飲料買賣契約原為法律上的種類之債,但如果已經特定了,就會變成特定物給付之債(就是賣方應該、也只能給付該飲料,不能再以其他同種類飲料替代)。但不論何種情形,買賣契約,賣方付給付商品之債務,買方付給付款項之債務。
如您所述,既然雙方已約定好飲料之交付時間,則買方即有依約定時間受領給付(領取飲料)之義務,如因買方因素未受領,則依上開民法第234條應負遲延責任;另外,特定的飲料因買方段領遲延而毀損,則依民法第255條規定,應由買方負任,賣方免除交付飲料之給付義務。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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