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是應徵面試後。老闆說 (例如) 明天上班,結果上午跟老闆處的不合。下午我就直接走人。沒有做任何告知。事後對方配合的平台要要求那間公司負賠償責任。結果對方說是我的因素要我賠償。但是雙方都沒有簽訂任何合約契約等資料。只是對方要以這個狀況向法院求償60-70w。另外說我要無條件他什麼時候需要人我要去幫忙。每個月要轉5000-1萬給他。他說如果沒有轉要以上面狀況等賴紀錄對我提起告訴。
結果有幾次工作也是早早跟老闆處不合一再放管。他現在說如果不處理要求我賠償70-80w。要我入獄服刑。有時放管他說,你不回我要請律師發函。這樣有算恐嚇? 有圖片可以協助幫我看我要怎麼處理嗎。賠償會成立嗎。求助。還是我可以直接提告。不知道這算恐嚇還是怎樣的?
A: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您好,就上述內容雇主似無依據請求您賠償公司損失,您可拒絕給付,同時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至於恐嚇部分仍要檢視其他證據資料方能確認有無訴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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