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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商業本票時效為三年,支票時效為一年,兩種票據分別已經過25年、20年,恐已罹於時效。縱然以票據之原因關係,您在系統顯示從事製造業,若是屬製造商品之貨款,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時效為二年。若是一般借款,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均已罹於時效。
不過,我國時效制度採抗辯主義,若您向法院請求,對方未為時效抗辯,仍有請求給付之機會,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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