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律師,個人債務的部分如果已收到支付命令跟法扣還可以出國嗎,會不會被限制出境呢,對這部分問題比較不了解所以想請教您
A: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並以書面為之,且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被告:
(1)無一定之住、居所。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為之,且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被告。被告如於收受書面通知前即已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得請求交付上開書面。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272-3873-70e77-051.html)
二另,個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未確定之稅款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
前述未確定案件如屬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且該個人有隠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限制欠稅人出境。(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s=F2D6D3E991995396)
三收到支付命令跟法扣還屬民事糾紛,除強制執行法規定管收事由外,尚難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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