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律師,個人債務的部分如果已收到支付命令跟法扣還可以出國嗎,會不會被限制出境呢,對這部分問題比較不明白所以想請教您 再次強調是個人債務 能否請律師回答的白話一點
A:
您好:
如已經收到支付命令,甚且收到執行法院的扣薪命令,表示債權已經確立並且取得執行名義,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的階段。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第1項)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第2項)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第3項)前項限制住居及其解除,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換言之,倘若有上開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時,執行法院才可以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下達限制住居的命令,並依照同條第3項通知債務人本人以及相關機關,於此情形下因有限制住居的關係,就無法出國。換言之,倘若沒有收到限制住居的命令時,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原則上即未受限。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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