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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如何解除證人的身份?


升OOO 發問於 2006-01-16 | |

Q: 律師你好:

二年前甲公司的產品供貨商A廠商發生內部員工B盜賣公司產品
而當時甲公司並不知情而
所以甲公司員工C向B進貨
日後盜賣產品事件爆發
A廠商向B員工採刑事與民事訴訟
當時甲公司員工C已離職
因此當時甲公司委由本人代表甲公司向刑事局做筆錄
之後本人已在半年前離開甲公司

在二年後
去年底開始本人開始收到證人傳票
但是本人已離開甲公司
且出庭作證頻率甚高
本人並非是當時甲公司的員工C

出庭作證已嚴重影響本人生活
試問如何解除證人的責任?

謝謝回答!

瀏覽人數:4622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如果單從法律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如果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場者,依照同法第178條的規定,法院是可以科以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拘提之,所以,從法律的層面而言,是沒有解脫證人身分的方法.

二.但是,從實質面而言,如果被認定為證人的人,對於待證事實根本無從為任何證明的時候,法院通常也不會一傳再傳,浪費自己的時間,所以,照理說只要你曾經到庭作證,也已經把事實交待清楚的話,法院應該是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傳你到庭,而既然法院會再三傳你,可能是有些事實沒交待清楚(例如法院還是沒弄清楚你到底是什麼時候接任該職務),也有可能是你的經歷真的是該案的重點之一.所以,如果希望以後不要再被傳訊,建議你在開庭時把你擔任該職務的時間,以及因此知悉的事實,詳實地向法院陳明,如果怕自己說不清楚,也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作一個清楚的整理,最後再把自己的請求寫在狀後,也就是希望法院直接向該公司查詢前任員工的資料後,由法院自己去追查前任員工的去向,經過這樣的整理,如果法院認為已經夠清楚而沒有必要傳你,大概就不會繼續不斷進行這種無助於釐清案情的程序了.

三.最後,若是你收到傳票後實在不想到庭,也可以用前述方法以書狀表示你的意見,如果法院認為真的沒必要,也不會再傳你,如果法院還是認為重要,通常也不致於直接科以罰鍰或叫人拘提你到法院,而應該會另外再發傳票通知你到庭.

A:  很抱歉,我國國民有作證的義務
而且如果無故不到庭作證,可能會遭裁罰新台幣3萬元
所以建議您盡量配合時間前往作證吧
當然若果真的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就請假吧!
法官或檢察官如果您這位證人很重要,那就會再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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