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為企業負責人
本身可以透過系統調整所得清單的金額
申請銀行貸款時, 送出一份比較高的所得清單
之後又改成較低的
銀行內控時, 去向地檢告發
銀行跟我願意和解
但檢察官直接起訴, 沒開任何調解庭
請問這樣偽造公文書罪是否會成立?
兩個疑點
(1) 本身為負責人, 有權限修改所得清單, 是否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2) 銀行當初確認的方式並非發函調資料, 直接打給國稅局的人詢問我的報稅資料, 這樣有證據能力嗎?
請律師簡述一下訴訟方向, 我會聯繫並帶諮詢費過去, 謝謝
A:
首先,依刑法10條第3項之規定,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即為公文書,本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屬於稅捐機關所製作之文書,即屬公文書之範圍。
其次,就行為人之行為於刑法上是否有偽造文書罪之成立。由於行為人並非直接偽造、變造該所得清單,而是透過修改申報系統之金額使稅捐稽徵機關做成錯誤之所得清單。因此,該行為可能構成者應為偽造文書罪章中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另就本件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部分,由於並非本件所詢問之範圍,故不另做說明,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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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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