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是否可拋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是否可拋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盧OO 發問於 2023-06-07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如題!
是否可以拋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
已向公司提出轉讓的請求,已有兩年的時間公司遲遲不招開股東會議,是否可以拋棄自己持有的所有股份?
如何辦理拋棄?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設計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

瀏覽人數:500

A:  您好∶
依民法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復依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裁判意旨∶
按物權法上之拋棄,係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使物權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在動產所有權之拋棄,並無須向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僅須拋棄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並有拋棄之表徵,即生效力。



經濟部105年7月26日經商字第10502077630號函文

按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至於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而由公司取得該股份之所有權,似無不可(法務部89年1月24日89法律字第001936號函、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參照)。惟該股份如係實體股票,為避免原拋棄之股東復依公司法第164條之方式為背書或交付,致其股份所有權歸屬滋生疑義,故除股票因遺失而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外,仍應將股票交還公司以為註記(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參照)。如其股票已採集中帳戶方式辦理劃撥交割作業,即有本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所述:「公司可採通知發行公司拋棄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之適用。

原則上,只要您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拋棄股份意旨,拋棄即生效力,至於拋棄的股份是否由公司因先占而取得則屬另一事。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您好

1.按經濟部105年經商字第10502077630號函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需通知公司。至於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而由公司取得該股份之所有權似無不可。惟該股份如係實體股票,為避免原拋棄之股東復依公司法第164條之方式為背書或交付,致其股份所有權歸屬滋生疑義,故除股票因遺失而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外,仍應將股票交還公司以為註記。

2.又按經濟部102年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釋:「如其股票已採集中帳戶方式辦理劃撥交割作業公司,可採通知發行公司拋棄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

-->是故,就您目前狀況,應視貴公司股票是否為實體發行
(1)若股票為實體發行,則須將股票交還給公司以為註記。
(2)若為集中帳戶之方式,則可以存證信函等方式辦理相關之股份拋棄作業,意即股東拋棄出資額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與該公司是否有人員可代為收受信函或該信函是否被退回無涉。

以上依您的敘述給予的簡覆,實際情形會依具體個案而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尋找專業法律協助。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