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a公司內部的部門,可以擔任簽約人嗎? 例如某某公司總務處,可以當作合約的簽約人嗎? 如:甲方:A公司總務處,代表人:總務處處長,這樣簽約有效嗎?
A:
您好:
所謂「契約主體」,乃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通常指的是法人或是自然人,而公司之內部部門,因非獨立之組織體,應不具備為法律行為,與他人締結契約能力。如您所述,a公司內部部門僅係公司內部之單位,簽署各項合約,仍應以公司名義為之才可,而若要以某某公司總務處處長名義簽約,則該總務處處長是否具備代表a公司之權利,您可以先到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簽約人是否為公司的代表人或經理人,若皆不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確實有代表公司簽約的權利之文件,具體了解該契約是否符合a公司內部授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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