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行號負責人在外借貸是否影響股東

行號負責人在外借貸是否影響股東


蕭OO 發問於 2023-06-02 | 南投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目前與2位股東經營民宿並設立行號,共事後發現負責人常對金流有所隱瞞,考慮到行號無限的債務問題,想請問:
1. 行號負責人有可能在隱瞞股東的情況下,利用公司名義在外借貸欠款嗎?
2. 如果他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用公司名義借款,我們是否得賠上身家清償債務?

背信詐欺

瀏覽人數:461

A:  行號負責人得否以行號名義借款,按民法第670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就是否得以合夥行號名義借款之行為,並非屬於合夥之通常事務,而應屬於就合夥事務之決議,故應經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得為之。而於決議通過借款後該事務之執行,按民法第671條第2項之規定,方屬於得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之部分,而可由行號負責人即執行合夥事務者單獨執行之。因此,本件於原則上,行號負責人就以行號名義借款之行為,須經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同意後方得為之,故不得隱瞞合夥之股東。
但您的問題涉及如何「預防」或「避免被拖累」等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A:  依民法第671條:「I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II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III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首先,要先了解貴行號是否已有約定或決議合夥事務均由行號負責人可獨立執行,若有獨立執行及對外代表之權限,該負責人及可單獨執行之。若無此約定或決議此部分未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之情形下,難謂對行號必然發生效力。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