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復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您所述,買家在收受您誤寄之商品後,您與買家就該誤寄之商品成立新的買賣契約,買家不給付差額,對此,您可以限期催告買家給付,若買家仍不給付,可以依照買賣契約給付遲延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若買家解約後仍拒絕返還該商品,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
以上仍視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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