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間商行負責人,有一個合夥人出資比例佔6成,目前該合夥人有票信問題。
1.債權人主張要拿走合夥人的股份,並且說要拿走經營權,這樣是可以的嗎?
2.我能有什麼辦法保住店以及經營權呢?感謝。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是一間商行負責人,若前開商行係登記為您一人獨資,則即便合夥人有出資6成,亦屬隱名出資,而隱名合夥人出資後其權利即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並無所謂合夥財產,債權人自不得要求逕予執行合夥人的出資額,甚至拿走經營權。
若前開商行係登記為合夥商號,在合夥存續中合夥財產是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683條之規定,合夥人股份原則上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轉讓,因此,即便合夥人有票信問題,亦不得私下在未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前即擅自轉讓其合夥之股份予債權人。若債權人已對合夥有執行名義,則依照民法第685條之規定:「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可知合夥人之債權人僅得請求法院扣押合夥股份。若合夥股份被扣住後兩個月內未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時,此時會發生退夥之效力,債權人得就合夥人的出資返還請求權及利益分配請求權進行受償,亦非直接拿走經營權。
以上合夥事宜涉及法律層面較為複雜,您若知悉保住店面及經營權之具體方式,建議您可以攜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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