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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一職會有法律追溯期嗎?

“董事”一職會有法律追溯期嗎?


楊OO 發問於 2023-06-01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1.本人於103年6月底離職。
2.104年本人不知情、未告知下被前老闆掛名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持股5,000股,前老闆持股為0。
3.直到5/25日前老闆健康出狀況委託本人處理公司才發現且前老闆亦找人頭為負責人,本人現已寄存證信函辭職。
4.前老闆經營常鑽法律漏洞,請問“董事”一職會有法律追溯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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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您似乎曾經為公司之掛名董事,如前已寄發存證信函予公司、董事長為辭任之意思表示(並已送達),則應已辭任。

然而,依公司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所以,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如果公司不去變更登記,您亦得函知主管機關或向主管機關陳情,請主管機關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公司法第387條第5項令公司負責人限期改正,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若上開辦法均未果,則亦得考慮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於訴訟中一併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7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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