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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問題


簡OO 發問於 2023-06-01 | 新竹 | 製造業

Q: 我是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因理念不合想退股,但董事長冷處理不回應,我也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退股這一方式,但我知道他有用公司的錢去養他自己的私人公司(應該算背信罪吧?)我想以這方式來與他談和解,讓我退股,不知道成功機會大不大

背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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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在符合法定情形可收買股份,但此為董事會權限,董事長無權自行決定。
按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本條規定收買自己股份之議案,須表明收買之數額及總金額,於法定限額內,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前經本部91年11月28日商字第09102270100號函釋在案。是以,所述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以不高於公司每股淨值之股價買回部分公司股份為庫藏股」,尚不可行。
(經濟部96年3月1日經商字第09602022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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