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賣場工作,一顧客要購買A商品(其認定價格200元),結帳完發現是400元,到架上確認,發現是隔壁商品少部分被放到A商品位置上,兩種商品都各有標價,且名稱規格並不相同,標價無錯誤,後續顧客要求要以牠認定的價格販售給牠,但是價卡顯示明明是不同商品,請問門市該怎麼辦?
顧客只留一句要告消基會,但商品並不是有意放上去。
A:
您好,
實體店面之隔壁商品少部分被放到A商品位置上,既然兩種商品都各有標價,且名稱、規格並不相同,且商品標價無錯誤,則可能是其他顧客將隔壁之商品放至到A商品位置上,並非商家有意亂標價來欺騙消費者,故依您所述情形應該不至於使消費大眾陷入錯誤,故此名顧客因自己誤認商品與標價,遂要求商家要以其認定的價格販售,應無理由。商家自可以拒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 44 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故如顧客提出申訴,貴公司亦可保留相關證據比如照片等,並檢具理由及證據反駁顧客之主張。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